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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政策

房地产评估价值已包含土地价值,不应再重复取得土地补偿费

2021-07-25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 裁判要点
为防止集体土地补偿双重给付,在房屋估价报告中已包含土地价值,人民法院参照估价报告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当事人案涉房屋等的补偿数额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应再从村集体领取土地补偿费。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绍钧,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因梁绍钧诉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3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洪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主要的事实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案涉有证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应包含土地价值,而辽宁天衡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辽天衡评〔2017〕E27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E279号估价报告)的建筑物评估价格包含了土地价值,不能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其次,E279号估价报告、辽永安〔2017〕B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B018号评估报告)的估价对象、计算价格方式均有不当,亦不能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E279号估价报告与B018号评估报告能否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
首先,关于E279号估价报告能否作为确定补偿数额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该款但书规定的本意是为了避免土地权利人对被征收土地获得重复补偿。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梁绍钧未实际取得土地补偿费,E279号估价报告将案涉有证房屋包含土地价值一并评估。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参照E279号估价报告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等的补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梁绍钧村里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已经给补偿5万元/亩,只是其因诉讼并未实际领取,故本案的集体建设用地已经补偿完毕,可由其向村里主张领取”确有不当。在E279号估价报告中已包含土地价值,二审法院参照E279号估价报告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梁绍钧案涉房屋等的补偿数额的情况下,梁绍钧不应再从村集体领取土地补偿费。为防止集体土地补偿双重给付,本院对二审法院上述观点予以纠正。虑及原审裁判结果并无明显不当,因此无提起再审之必要,故对于洪区政府关于E279号估价报告不能作为确定补偿数额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B018号评估报告能否作为确定补偿数额依据的问题。原审法院参照B018号评估报告,酌定装修、果树、路面、围墙、砖墙、旱厕、水井的补偿数额。在于洪区政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018号评估报告不能成为确定补偿数额依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于洪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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