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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四者的区别

2019-12-11众诚评估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价格鉴证一般是指各类价格鉴证机构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值鉴定、认证和评估活动的总称。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则是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种不同形式的价格鉴证活动。在我们工作中尤其社会上,有时常常产生混淆,下面就这三者做个简单说明。


  第一,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这种鉴定从司法部门的角度看,是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依法行使的取证职责,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能。
  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政府价格部门进行价格鉴定,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角度看,是依据《价格法》和《价格管理条例》中政府价格部门具有的“处理、调解价格争议”的职责,行使行政价格裁定的职能。所以说,价格鉴定不管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都应当属于国家机关性质的工作。
  第二,价格认证是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与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价格认证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容易产生定性上的混淆;价格认证的对象又是不确定的,这与一般的行政审批有特定对象不同,在实际中会产生多种类型;同时,社会上存在多元认证主体,有国家认证、行业认证和企业认证,一般人容易产生混淆。
  价格认证可以在各类市场主体在遇到价格争议或者其他需要,自愿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对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确认、确定或者裁定的请求时,(《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不能进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政府价格部门有关机构相应进行的价格确认、确定或者裁定的活动。
  协调、处理价格争议、进行价格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确定、确认或者裁定等“价格认定”,属于政府价格部门的行政裁定职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价格行为的认定属于政府职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这一工作是履行《价格管理条例》“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部门管理、引导、处理价格矛盾的一种形式。



  第三,价格评估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提出的财产(商品)估价,价格评估是一种咨询活动。这种委托完全是产权所有者当事人独自负责的行为。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只需要对当事人负责,也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质。
  由于价格评估只是一种咨询,财物交易时的价格决定权仍然在产权所有者手中。产权所有者不同意时,可另外再找一家评估机构,直到他自己满意为止。在这种为交易服务的价格咨询服务中,中介评估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除非他需要在法庭上作证。但中介机构一旦在法庭上作证,他已经不是在为财物交易进行评估咨询,而是在财产纠纷中为当事人辩护,其价格评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
  价格评估实际上也有两重性质,一是交易价格咨询,二是财产纠纷中辩护或者提供证据。但是,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当事人的辩护者为单方当事人作证,与价格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人为法庭提出价格鉴定,其性质也不同,其公正性不易得到认同,这也是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鉴定机构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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