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诚云创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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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一般探矿权尤其是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的取得和行使,是一种风险投资行为,探索性较强,勘查结果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整个勘查过程结束之前,即未找到有工业价值的矿体或找到有工业价值的矿体而未办理采矿权许可证之前,很难将其视为一项资产存在。采矿权的取得和行使,因其具有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故是一种生产经营行为。由于开发矿产资源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采矿权——矿产资源使用权,已经与土地使用权一样,成为市场上炙手可热的无形资产,日益显现其很强的资金融通功能。
因此,一般认为探矿权作为抵押贷款担保,条件尚不具备,金融机构从“资金回收的可能性”考虑,也难以接受。而采矿权随着采矿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从而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成为最理想的抵押物之一。
矿业权抵押评估注意要点
矿业权抵押评估是各类不同目的的矿业权评估的一种,除应遵循矿业权评估的工作原则与途径、评估假设条件、前提条件和基本程序之外,根据矿业权抵押评估业务自身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由于抵押期间被抵押采矿权产权的未来不确定性,所以在评估时,务必核实抵押人产权的真实性。包括采矿权证权属、储量、产品方案、采选指标、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排除任何不真实的因素,以确保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产权不清晰或不完整的情况,应予以详细调查,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评估人员在验证抵押人采矿权许可证时,必须核实证书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定注明相关字样,以示负责。抵押人的名称必须与采矿权许可证上所注明的采矿权人的名称一致;抵押的矿山名称必须与采矿权许可证上所注明的矿山的名称一致。如有差异,必究其原因。
必须核实是否存在他项权力,如是否已经抵押贷款过等,以避免抵押人将采矿权重复抵押贷款而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情况发生。
必须核实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备案证明及其评审意见书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定注明相关字样,以示负责。如发现问题,必究其原因。
第四,必须核实矿山提供的生产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实地踏勘,以掌握可信的第一手材料。
(二)谨慎性原则
由于抵押自身特性,评估人员对抵押采矿权资源的未来收益或市场状况,不应予以太乐观的估计。尽管统计数据或经验表明矿产品价格有可能上升,但在评估时,仍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参数,对未来的升值不予考虑。同时对未来可能的减值,则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对成本费用,根据当前矿山企业的实际成本费用水平。若有确凿证据表明,近期存在成本上升、费用增加的因素,应对相关数据适当调整。
对于销售价格,除参考矿山实际数据外,还要分析其当地其他矿山相类似矿产品的价格,并特别关注市场的价格趋势,若发现近期行情走低或其他对企业经营不利的因素,应分析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市场最有可能接受的平均价位,做为评估取值的依据。
真实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既是矿业权抵押评估特点所要求的,也是维护抵押行为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评估风险所必需的。
通常情况下,企业办理矿业权抵押贷款的时间,也就是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时间,而企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间,往往是评估目的实现的时间。对于一年期的抵押贷款,其有效期正好与现时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的一致。但多数情况是,评估目的实现不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这就存在一个评估价格是何时的价格、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
评估价格只能反映基准日的价值水平,而且只根据一般的操作规范得出一个“确定”的值,这是一般资产评估的规定。但是在矿业权抵押评估中,仅仅得出这样一个“确定”的值是不够的。评估师应从专业角度分析整个抵押期间矿业权价值可能变化的区域,对相关因素适当调整,作为矿业权抵押评估的一部分,从而使评估结论更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缩小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与评估目的实现日的价值差异,充分发挥矿业权资产的担保功能和资金融通效应。
另外,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抵押评估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第五十六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除以上几个方面之外,还需要注意: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该企业次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以采矿权被出租而拒绝贷款的理由是正确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明确规定: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采矿权设置抵押权后实现抵押权时确实面临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那就是采矿权受让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采矿权抵押权实现实际上就是一个采矿权转让的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这个条件中就包括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以及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等。这对于专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显然是不符合条件的,银行不能直接成为采矿权的受让人,只能是在申请实现抵押权时委托法院或其他拍卖单位对采矿权进行处置,转让给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主体后,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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