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诚云创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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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艺术品评估工作,履行规范的评估程序,保护评估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评估委《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托人、管理人和评估人。
第三条 评估程序是指评估委以艺术评估、科技检测、司法公证的形式,将委托人提交的文化艺术品进行评估的方式。
第四条 评估程序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正、共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会规定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名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六条 委托评估品,是指委托人对其委托本会的评估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向右合法的处分权,对该评估品的评估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委托人向本会委托评估品时,如是机构或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第八条 委托人向本会委托评估品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管理人要求提供的评估物品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评估品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向管理人之初并说明评估品的瑕疵。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十条 管理人是指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及评估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业务,并负责安排平复人的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承办评估品的手里手续、那日补一觉、保管、相关手续、交换委托人等事务。
第十三条 管理人不得从事评估人的签订业务,处分有本会特别授权。
第四章 评估人
第十四条 评估人是指按照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批准设立的评估委的评估委员。
第十五条 评估人不直接受理委托人的业务,其评估业务和相关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规定所指的评估委员是艺术评估委员、科技检测委员、司法公正委员和市场资讯委员。评估委办公室人员暂不从事评估委的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 评估委委员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各自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八条 艺术评估部分设书法、绘画雕塑、玉器珠宝、金属器、陶瓷、综合艺术、科技检测、法律资讯、艺术市场资讯、工艺美术等十个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艺术评估委员分别在十个专业工作委员会组中执行艺术评估业务,不得从事跨专业组的评估业务,除非有本会特有授权。
第二十条 科技检测设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科技检测委员会在本工作委员会中执行检测、防伪业务,不得从事跨工作委员会的检测业务,除非有本会特别授权。
第二十二条 法律资讯设法律资讯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法律资讯委员在本工作委员会中执行法律资讯和司法公证业务员,不得从事跨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除非有本会特别授权。
第二十四条 评估人在实施鉴定或评估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员进行此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资讯设市场资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市场资讯委员在工作委员会中执行市场调研和评估业务,不得从事跨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除非有本会特别授权。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一节 委托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管理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署书面《委托评估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委托评估合同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管理人(本会)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相关事宜(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二)评估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评估物品的照片(包括特殊部分的特写照片);
(四)评估品的来源和瑕疵;
(五)评估和交付时间、方式;
(六)双方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评估程序
第二十九条 评估品应履行三个基本评估程序:
(一)艺术评估工作委员会的艺术评估;
(二)科技检测鉴定;
(三)司法公证处对上述评估行为予以公证。
评估人应按上述顺序进行评估,并独立地做出各自的结论。
第三十条 艺术评估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各分组按本组艺术范畴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委员对评估物品进行鉴定,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员共同签署艺术评估结论(或意见)。
第三十一条 艺术评估结论(或意见)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艺术品年代;
(二)艺术品艺术性;
(三)艺术品质量;
(四)艺术品有无瑕疵;
(五)是否送主任评估办公会鉴定;
(六)是否分送进行科技检测鉴定;
(七)是否分送进行科学防伪处理;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第三十二条 评估办公会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办公会对艺术评估工作委员会送交的艺术品进行集体研讨,并代表评估委提出艺术评估结论(或意见);凡涉及相关艺术范畴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出席办公会。
(二)秘书长召集的评估办公会,对分管的专业工作委员会送交的艺术品进行集体研讨,并代表分管的专业工作委员会送交的艺术品进行集体研讨,并代表评估委提出艺术鉴定结论(或意见)
第三十三条 科技检测鉴定: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根据艺术鉴定工作委员会送交的艺术评估结论(或意见),运用科技检测手段进行检测,并提出检测结论;
最终检测结论由科检部两名(含)以上委员签署。
第三十四条 科学防伪处理:凡由评估委出具正式评估结论(或意见)的艺术品均须由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进行防伪处理,并由两名(含)以上委员签署科学防伪处理结论。
第三十五条 司法公证处:需由评估委出具评估书的评估品,公证处按法律有关规定,对艺术品评估工作委员会的评估、科技检测结论、进行司法公正,并由公证处签署公证书。
第三十六条 出具《艺术品评估证书》需具备下列手续:
(一)艺术评估工作委员会两个(含)以上委员签署的艺术评估结论;
(二)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两名(含)以上委员签署的科技结论;
(三)司法公证处签署的公证书。
第三节 评估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在安排对评估品实施评估时,按本规定第六、七、八、事宜、十二、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安排评估业务。
第三十八条 艺术评估各工作委员会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评估业务。
第三十九条 艺术评估工作委员会签署的属赝品的评估品,其他部门不再履行鉴定程序。
第四十条 艺术评估工作委员会签署的下列结论或意见,分别有办公室做出相应处理:
(一)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对本条款(一)(二)(三)(四)做出明确结论的由办公室送交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作防伪处理,并送司法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徐送交主任评估办公会评估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三)需送交科技检测鉴定的,由编公式负责安排;
(四)艺术评估工作委员会根据科学检测鉴定结论需作出相关处理,由办公室做出相应安排或处理。
(五)艺术评估工作委员会、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司法公证处对评估品均履行了有关手续后,由办公室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艺术品评估证书》。
第四节 评估品的处理
鉴定期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的评估品自本会收受之日起,需经是个工作日的评估期。
第四十二条 委托人的评估品如无需履行科技检测、办理司法公正手续,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即可退还委托人。
保管期
第四十三条 本会对委托人的评估品最长保管期按《艺术品委托评估合同书》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逾期委托人尚未取回评估品,本会有权按与委托人签署的约定条款作出相应
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违反本规定第六、七、八、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委托评估其有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理的评估品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未能向评估人提出并声明鉴定品的瑕疵,评估品在评估过程中由此而产生的损坏或变质,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委托人的评估品因瑕疵二发生评估品破损,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委托人与评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发生行贿受贿行为,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委托人未能按时取回评估品,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九条 委托人如将评估人已经作科学防伪的评估品进行复制,以赝代真或以其他方式出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或其他纠纷由委托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委托人在向管理人履行委托评估手续时,应认真阅读本规定,,管理人视为委托人已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将作为《艺术品委托评估合同书》的有效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的有关用语解释:
(一)“评估人”是指本会委员
(二)“评估品”是指本会评估业务范围内的物品。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评估委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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