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上述法规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附近类似的房屋价格,但由于房屋征收几乎都是成片征收的。因此往往并没有可以进行准确对比的类似房屋价格。
此时,房屋的价值评估就成为了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重要的参考指标。某种意义上讲,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征收方给出的征收补偿标准的多少。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房屋价值评估在整个征收过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了解房屋评估,学会如何审查房屋评估的选择于评估报告就非常重要。
什么样的评估报告才是合理合法的?
1.评估机构的选择要合法
要进行评估,第一步就是要先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择不是随便进行的,而是要遵循《征补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
按照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所以实践中那些不经过正规程序直接指定出来的评估机构都是不合法的。此外评估机构的选择只能由被征收人集体选择,征收方是不能参与的。
2.评估时点选择要适当
由于房屋征收的过程往往要经历数年,在此期间房屋的价值很可能经历大幅度波动。那么,按照不同的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就直接关系到被征收房屋能获得的具体补偿数额的多少。
针对这个现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明确了补偿的时点,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其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然而,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好多年征收部门还不拆,再拆时还按照几年前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征补条例》的立法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评估方法适用要正确
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需要在进行适用性分析后,再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但是一般来讲采用市场法更能准确的反映绝大多数被征收房屋的真实价值。因为要保障被征收后被征收人还能买得起同等居住条件的房屋,不能因征收而降低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的话,采用市场比较法是更好的选择。
4.评估标准
有了评估机构,也确定了评估时点和评估方法之后,评估就正式开始了。要确定房屋的价值必须有相应的依据。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区位好的房屋肯定比区位差的评估价要高,商用的肯定高于住宅的,新房高于旧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久的高于剩余年限短的等等……
所以当事人务必要认清自己房屋的情况,这样才能准确判断评估标准是否合理。
虽说无论是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还是房屋评估的过程征收方都不能参与,但我们仍不能就此判断排放物评估报告中给出的结果完全正确。因此如果我们发现房屋评估报告给出的结果存在问题一定要及时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依法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最后在强调一下,房屋评估报告至关重要,是补偿多少的直接依据!被征收人发现评估报告不合理时一定要及时走法律程序解决,推翻不合理的评估报告,而最省心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重视评估环节,是被征收人确保征收补偿公平合理的重要环节。